據(jù)介紹,張月旺原系內蒙古阿拉善盟電業(yè)局副局長(副處級),自2005年至2010年,利用擔任阿拉善電業(yè)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,采取簽訂虛假合同、開具虛假發(fā)票套取公款的手段,實施貪污公款犯罪13起,累計金額達8,674,478.49元。案發(fā)后,其所貪污的公款全部被依法追繳。因涉嫌貪污罪,2010年8月17日經阿拉善盟檢察分院決定由阿左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同年8月30日因涉嫌貪污罪經阿拉善盟檢察分院決定由阿左旗公安局依法執(zhí)行逮捕。2011年3月29日移送審查起訴。
檢察機關指控,被告人張月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無視國法,利用職務便利,貪污公款8,674,478.49元,嚴重侵害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,且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條、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2011年8月24日,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月旺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2011年9月1日,阿拉善盟檢察分院以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為由,依法提出抗訴。
經內蒙古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,認為張月旺大肆侵吞公款867萬余元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情節(jié)嚴重,破壞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,應予依法懲處,原審判決量刑不當,檢察機關抗訴有理,遂由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為無期徒刑。
有關人士認為,阿盟檢察分院依法抗訴和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,維護了法律的統(tǒng)一正確實施,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,彰顯了黨和國家依法懲治腐敗的信心和決心。(記者其其格 范德銀 通訊員馬穎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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