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上午,由甘肅省檢察院查辦的甘肅省國土廳原副廳長張國華涉嫌受賄428萬余元,另有973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,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張國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沒收扣押在案的個人全部財產;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。數(shù)罪并罰合并執(zhí)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經審理查明,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,張國華在任甘肅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、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,利用主管農業(yè)、城市建設工程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承包工程、申請銀行貸款、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(xù)等方面謀取利益,并多次單獨或與其妻劉淑萍共同非法收受對方款物共計428萬余元。
張國華除利用分管職權直接謀私外,還利用自身職位形成的影響,插手礦產權屬辦理和礦產資源開發(fā)、人事就業(yè)安排、經營金融貸款、民事經濟糾紛、企業(yè)兼并收購和登記注冊以及評先創(chuàng)優(yōu)等非職權范疇事務,斡旋受賄。如,幫助解決會寧恒星淀粉有限公司經理楊某某兩個兒子就業(yè)問題,收受18萬元;插手天水永生公司和天水成紀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,收受永生公司經理張某6.6萬元;為天水東泰置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唐某協(xié)調解決有關收購天水郵區(qū)中心局事宜,收受唐某50萬元。
張國華一案涉案資產數(shù)額巨大,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在該案偵查階段,依法扣押、凍結張國華夫婦的現(xiàn)金、銀行存款、房產、黃金制品及其他貴重物品等折合人民幣2146萬余元、美元2萬元。經審查扣除其合法收入后,仍有973余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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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耿敏)